收受借款客戶賄賂款 寧夏銀行西安一部門原負責人獲刑6年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1份刑事判決書顯示,2011年期間,被告人王某田利用其擔任寧夏銀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中,收受借款客戶“提成費”、“顧問費”,賄賂款共計人民幣570萬元。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寧0106刑初620號)顯示,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以銀金檢二部刑訴[2019]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1年期間,被告人王某田利用其擔任寧夏銀行西安分行四部負責人的職務便利,伙同客戶經理張某疆(另案處理)、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財物人員齊某(另案處理)在為他人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中,收受他人“提成費”、“顧問費”,具體分述如下:
(一)2011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田在為陜西省旬陽縣興達礦業有限公司辦理2000萬元委托貸款業務中,伙同張某疆、齊某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吳某現金14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田得款10萬元人民幣。
(二)201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田為陜西省正眾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辦理2000萬元委托貸款業務中,伙同張某疆、齊某收受該公司負責人鄭某43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某田得款260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田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在為銀行客戶辦理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中,收受對方現金570萬元人民幣(其實際得款270萬元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以刑事處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田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田退回贓款235萬元人民幣,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查,被告人王某田、張某疆、齊某三人在為他人辦理委托貸款中職務不同、作用相當,放款后均獲取數額不等的“好處費”,主觀上已經形成共同犯意,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不宜區分主從犯,故辯護人關于第一起犯罪事實中被告人王某田事先沒有參與共同協商,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及被告人王某田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田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罪行,根據規定,依法應認定為坦白而非自首,故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田具有自首情節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田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田退回大部分贓款、認罪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依照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王某田非法所得款3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寧夏銀行成立于1998年10月28日,前身是銀川市商業銀行,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兩級政府、企業及個人入股組建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2007年12月20日,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推動和大力支持下,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銀川市商業銀行正式更名為寧夏銀行,成為寧夏第一家“寧”字號地方商業銀行,西部地區第一家以省級行政區命名的地方商業銀行。2016年,被中國人民銀行評為寧夏地區系統性重要銀行。
"委托貸款"是指需要借款的公司因某些原因未能達到向銀行貸款的目的,需要借款的公司便委托第三方企業向銀行貸款,隨后將貸款資金給到需要借款的公司,所涉及的委托貸款利率是由委托雙方自行商定,銀行收取部分"中介"費用。
據中國證券網報道,2020年7月14日,銀保監會在官網通報了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通報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執行不到位、業務風險隔離不審慎、非標投資業務管控不力等方面,還通報了結構性存款、委托貸款、銀信業務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并提出了規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今年以來,已有數家銀行因開展委托貸款業務違規被監管處罰。比如,某城商行因理財資金借助通道發放委托貸款,部分資金被挪用于兌付融資人發行的私募債、從部分理財產品中提取投資風險互換金,用于調節收益,剛性兌付,被罰款50萬元;某城商行分行因委托貸款資金流向與約定用途不符,被罰款40萬元;某財務公司因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承接委托貸款,被罰款30萬元;某股份行分行因以自營資金借道資管計劃發放委托貸款,被罰款20萬元。(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
關鍵詞: 寧夏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