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近日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規范、權限責任、結果運用等,將為依法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不斷夯實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推動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在督察方式和對象上
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派駐監察的方式,推動各地級市黨委和政府、寧東基地黨工委和管委會、自治區有關部門及重點區屬國有企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在組織機構方面,明確成立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自治區紀委監委主要負責同志和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成部門包括自治區紀委監委、黨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府辦公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審計廳和檢察院等。
例行督察
開展例行督察時,按照一次一授權的原則,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批準,組建自治區黨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例行督察任務,例行督察進駐時間一般為20天,督察內容既涵蓋了中央環保督察關注的重點,又把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等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列為督察重點內容。督察程序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環節。
專項督察
相較于例行督察,專項督察聚焦問題、突出重點、直奔主題、強化震懾,針對重點區域、領域、行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進行督察。
派駐監察
派駐監察工作具體由生態環境廳3個監察專員辦公室承擔,強化現場核查和日常巡查督導,推動督察常態化,做到嚴在平時、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態長效。
督察結果將作為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支持、協助、配合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整改方案、邊督邊改、責任追究等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