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征求修改意見!
日前,成都市公開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詳情如下:
《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排水管理與污水處理
第四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水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保護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鎮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農村地區應當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范圍。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包含工業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排水設施。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遵循統籌規劃、源頭減排、配套建設、建管并重、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開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居民委員會應當進行協助。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水務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區(市)縣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縣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園城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排水主管部門可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日常監管職責委托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管理機制)
本市實行供排凈治一體化管理,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業化機構對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實施廠網一體化管理。
第七條(社會參與)
本市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參與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進行捐贈。
第八條(數智化治污)
本市鼓勵、支持使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推進低能耗和能源自給污水處理廠建設,提升排水管網輸水性能,強化污水處理節能減排,推進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手段創新,收集處理排水戶、市政排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的基礎和數據信息,構建以云服務、物聯網、人工智能算法、數字孿生等技術為支撐的新型污水處理運營體系,優化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數智化水平。
第九條(社會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治污,保護水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對涉嫌違法排水和損害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有制止、舉報、投訴的權利。
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等,對投訴舉報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規劃要求)
本市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城鎮排水、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綜合管廊建設等內容。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城鎮排水、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專項規劃,并與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澇、供水、節約用水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排水、再生水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包含城鎮內澇防治和海綿城市建設等內容,綜合考慮水環境整治和綜合管廊建設等要求。
第十二條(規劃實施)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用地和布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落實城鎮排水、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規劃控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城市開發建設和更新改造應當按照前款各項規劃要求,優先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排水、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組織修訂。
第十三條(建設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等規劃,制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住建、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建設。
第十四條(用地保障)
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和設施運行維護所需用地納入年度用地供應計劃。
第十五條(配套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時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其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時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輸配水管網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取水口、排水口應當設置必要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雨污分流建設)
本市實行雨污分流排放。尚未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水環境治理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本市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設時,應當統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本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在建設排水設施時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本市鼓勵推進初期雨水的收集與處理,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
市政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管網內窺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竣工驗收的排水管網進行抽檢。
第十八條(移交管理)
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管理移交手續??⒐べY料和設施符合管理移交要求的,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接收。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資料應當包括竣工圖紙、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以及排水設施地理信息、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十九條(遷改管理)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移動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移動方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拆除、移動、重建、改建市政排水設施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改動后的市政排水設施質量、排水能力不得低于原設施,且應當符合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最新要求。
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封堵排水管網或者改變排水流向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操作前與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商定具體實施方案,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商定的實施方案進行施工操作,并接受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條(自建規范)
與市政排水設施接駁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鎮排水規劃及相關標準,征得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接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信息共享)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公園城市、商務、應急、氣象等部門共同構建供排凈治信息化管理系統,收集處理水源地、自來水廠網、排水戶、生活污水收集處理、污泥處理、再生水利用、河道水環境等信息,實現信息數據動態更新、共享聯動。
排水主管部門需要建設和管理單位提供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二條(建設監督)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黑名單制度,實現與住建、應急管理等部門信息共享。
第三章 排水管理與污水處理
第二十三條(排水許可)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洗車、洗浴等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
多個排水戶通過共用排水設施排水的,共用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可以為排水戶統一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排水要求)
排水戶應當按照要求建設相應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柵井、殘渣過濾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備,確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相關標準,具體要求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臨時排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應當申辦排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施工單位應當拆除臨時接駁設施并恢復原狀。
施工降水需排入雨水管網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要求采取預處理措施后排放,禁止排入污水管網。
第二十六條(住宅小區設計規范)
新建住宅的陽臺和露臺應當設置污水管道。現有住宅的陽臺和露臺未設置污水管道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計劃,逐步增設污水管道。
住建部門應當將陽臺和露臺污水管道、地下排水管網等小區內排水設施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和竣工驗收范圍,未按要求設置的不得驗收通過。
第二十七條(小區排水管理)
新建住宅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本市排水規劃及相關標準?,F有住宅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不符合本市排水規劃及相關標準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支持住宅小區將共用排水設施委托給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進行管理。
自行管理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的,產權人可以依法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八條(小區管理規范)
住宅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做好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照防汛排澇工作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第二十九條(污水處理費)
本市建立污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收費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支持推行污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根據企業排放污水量、污染物種類、濃度等指標,分類分檔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促進企業污水預處理和污染物減排。
第三十條(臨時應急污水處理設施)
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或周邊無排水管網時,排水主管部門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可以設置臨時應急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十一條(污泥處理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本市支持污泥處置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再生水利用范圍)
再生水供水管網到達區域內,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發電、冷卻、洗滌、集中供熱等工業用水;
(二)景觀水體、河道補水、林草培育、城鎮綠化、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筑施工、公廁沖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三十三條(再生水系統獨立)
再生水供水系統和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統與自來水供水系統連接。
第三十四條(運維監督)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日常監管,重點對設施運行維護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應急處理情況、安全文明生產情況、公共信息辦理情況、污水處理的工藝、污泥處理等進行監管,并定期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五條(排水設施運行維護主體)
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生產責任,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市政排水設施的責任單位,已移交的由排水主管部門或依法委托的專門機構負責,未移交的以及因施工臨時占用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建設單位因撤銷、注銷等原因不能管理市政排水設施的,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負責,其權利義務無承受單位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責任單位;
(三)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市政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受委托的服務機構負責;
(四)產權不明、跨區域或者難以確定責任單位的排水設施,市政排水設施的責任單位由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其他排水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六條(檢測與治理)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政排水設施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每五至十年進行一次市政排水設施檢測評估,組織實施修復和改造。
市政排水設施的排查、修復和改造,優先采用非開挖工藝。
第三十七條(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
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周圍無其他地下市政設施時,安全防護范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直徑四百毫米以下的污水管網或者直徑六百毫米以下的雨水管網邊緣外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直徑超過四百毫米的污水管網或者直徑超過六百毫米的雨水管網邊緣外側各五米以內;
(三)調蓄池、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再生水處理設施規劃紅線外十米以內。
存在其他地下市政設施時,由排水主管部門商有關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地下市政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確定合理的安全防護范圍,并納入市政設施安全保護統籌管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作業保護規范)
在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防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共同確認排水設施的現狀,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期間,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指派專業人員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就設施保護方案的實施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應當進行勸阻,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排水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制度、舉報投訴制度以及定期考核制度。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具有排水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出示排水許可證等有效證件;
(三)查閱、復印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或整改。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阻撓。
第四十條(汛期安全)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汛期前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
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在汛前配備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在汛期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四十一條(應急管理)
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排水與污水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在發生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事件時,市政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排水應急預案。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建立必要應對機制,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法接駁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設施擅自接駁,或接駁不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及相關規范和標準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法臨時排水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施工單位未拆除臨時接駁設施并恢復原狀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網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法管護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住宅小區內部共用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未履行巡查、養護和維護職責,確保設施安全運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術語解釋)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排水”是指在城鎮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屬于或處理后達到國家允許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經城鎮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與達標排放的行為。
(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標準設計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鎮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三)“再生水”是指城市工業、生活污水等經過深度凈化處理后,水質指標低于城市給水中飲用水水質指標,但高于污染水允許排入地面水體的排放標準,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主要用于工業回用、農田灌溉、園林綠化、道路保潔、環境補水、汽車沖洗等工農業和市政雜用以及生活雜用的非飲用水。
(四)“排水設施”包括市政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笆姓潘O施”是指主要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以接戶井為界。
(五)“供排凈治一體化管理”是指按照全生命周期和全過程管理理念,對供水、排水、凈水、治水實施閉環管理,構建覆蓋水源地、水廠、用水戶、排水戶、污水收集、城市排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河湖水生態治理的系統管理體系。
第四十七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關鍵詞: 成都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 成都市 城鎮 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