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遠股份回復創業板二輪問詢 深交所追問項目獲取的合規性
湖南鑫遠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遠股份”)回復創業板第二輪審核問詢。
鑫遠股份主營業務為水生態環境保護業務,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業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污染治理等領域內的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工程建造以及環境檢測服務。
2018至2020年(下稱報告期),鑫遠股份分別實現營業收入1.71億元、1.94億元、2.62億元,凈利潤分別為6331.66萬元、7253.99萬元、7767.45萬元,均能維持增長。 證監會網站11月8日刊登的《關于湖南鑫遠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第二輪審核問詢函的回復》披露了主要問詢問題。在創業板問詢中,深交所主要關注污水處理業務、污水處理業務開拓情況、環保工程業務、供應商、毛利率、長期應收款、預計負債、無形資產、重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項目獲取的合規性、業務依賴、業務與技術、資金流水核查等共計14個問題。
鑫遠股份自深圳永清收購的衡陽水廠項目在被發行人收購前,深圳永清的控股股東、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被法院認定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存在賄賂行為。同時,發行人與深圳永清、永清集團存在多個收購項目合作的情形。深交所要求說明前述事項涉及案件的最新進展,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被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對衡陽水廠項目的影響。說明與深圳永清、永清集團其他合作項目的進展與合規性情況。
鑫遠股份回復,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1126刑初8號判決書,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因被認定為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就上述判決,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未提起上訴。2019年7月,上訴判決書中載明的刑期已執行完畢,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已刑滿釋放。
根據衡陽水廠主管部門衡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0年10月9日出具的《關于衡陽江東污水處理廠相關事項的確認函》,其知悉永清集團法定代表人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相關措施,以及深圳永清將衡陽水廠股權依法轉讓給發行人。其確認:深圳永清向發行人轉讓衡陽鑫遠股權及其在《衡陽市江東污水處理廠(一期)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衡陽市江東污水處理廠(一期)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補充協議》項下享有的特許經營權依法有效,衡陽鑫遠現依法享有BOT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權,衡陽鑫遠不會因收購前永清集團及其人員的瑕疵行為而導致上述特許經營權被取消、終止、中止或產生其他不利影響。
報告期內,除向深圳永清收購衡陽鑫遠、桃源永投、新余鑫遠、懷化鑫遠、長沙鑫遠外,發行人與深圳永清、永清集團不存在其他合作項目。上述各項目收購,已依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相關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取得了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行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協議甲方的同意,履行了相應的審批程序,符合《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相關特許經營合同的規定。根據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報告期內,發行人未因收購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被處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