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和環境質量評價容易混淆?
對于產生有機廢氣類的項目,我們時常會看到特征污染物環境質量現狀引用某個企業的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測值進行評價的情況。
那么,這樣處理對否?
比如下圖:
(一)
事出蹊蹺必有成因,經受市場風吹雨打,接受評估審批多重考驗,任由復核抽打的環評單位多出此舉,一定有其產生背景。
首先,某些專家對于產生有機廢氣尤其是烷烴類污染型的,獨獨鐘情于NMHC,不喜歡TVOC這個大氣2018導則的推薦因子,一定強迫環評方要有非甲烷總烴的環境質量現狀數據。
拘泥于NMHC和TVOC技術細節的差別,而忽略了技術導則的通用性。
其次,按HJ38-2017的規定,固定源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檢測方法和無組織排放測定方法不同,有組織排放適用HJ38,而無組織排放檢測方法則適用環境空氣的測定方法,見HJ604。
于是,有人會把無組織排放和環境質量掛鉤起來---反正監測方法是一樣的,測岀來不能通用才怪?
第三,環評時容易找到TVOC的引用數據卻難找到可以引用的非甲烷總烴質量評價數據,而評價標準一向是神龍見首不見尾,各個地方的要求都不太一樣。
但是每一個排放有機廢氣的廠家卻基本上會有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的數據。現成引用,既“說”得過去又省錢省時間,何樂而不為?
(二)
聽起來倒是有幾分道理,而且這種現象在環評界也屢見不鮮,少有人提出疑問。
毫無疑義,NMHC無組織排放和NMHC環境質量的測定方法是一樣的,但是,對于這種引用,我個人認為是不妥的,是錯誤的。
原因在于,一個數據的采用,測定方法只是其中的一個因素,還有布點采樣等其他因素。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遵循的是HJ664,《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hj664-2013)明確告訴我們,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區域點應遠離城市建成區和主要污染源。而且國家對監測點位有具體的要求。比如開放、270度和360度、采樣口等要求。
而無組織排放監測遵循的是HJ/T 55-2000,《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規范》對于無組織排放監測的布點有一系列的要求,包括高度、位置、上下風向等。
由此可見不同之處。
(三)
碰到揮發性有機物,大家覺得有點神秘,但如果拿水污染因子來說會比較容易理解,在環境質量中和污染源排放中同一指標的多的是,比如COD、總磷等。
在這當中,有同樣測定方法的,也有不同的。比如海水和地表水的監測方法多數不同。
用于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的和用于污染源排放分析的肯定是不能等同的,環評也不可能拿某個廠的污染源排放情況分析來作為環境質量評價的,但現實中卻出現了令人頭疼的情形。
自從生態文明重視以后,很多領導專(zhuang)業(bi)了起來,他們會運用方法論,統籌多領域。
但往往會令你感到關公戰秦瓊,穆桂英痛打花木蘭。
多數生態環境專業技術人員會在行政領導那兒吃過標準引用的虧,比如領導會問:這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水能不能達到V類水?
天啊,排放的標準是一級A,納污水體是地表V類水,那是排放標準和質量標準,同根不同弦!
同樣也經常聽到指示和評議:造紙廠排放的西歐弟標準達到了90mg/L,太高了,應該提標到五類水的40mg/L。
在這強大的邏輯面前,無語。
道理是一樣的,NMHC無組織排放和環境質量雖然測定方法一樣,但一個是排放標準的要求,一個是質量標準的要求,不能等同。
(四)
自從37822-2019統一了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和表征因子之后,有機廢氣本應該進入統一認識江湖太平的時代,但在環評上卻還是存在不少弄不清楚的地方。
一是很多人不太了解NMHC和TVOC的內涵,一味地要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是NMHC必須要有此污染物的質量現狀評價。而不是遵循導則的要求,用上0.6mg/m3的TVOC完事。
二是把無組織排放的NMHC測值直接掛鉤環境質量,認為測量方法一樣,一定可以引用。
是揮發性有機物迷糊了環評人,還是環評人迷糊了揮發性有機物?
【總結】
1.NMHC無組織排放和環境質量的測定方法一樣,都是直接進氣-氣相色譜法。
2.兩者采樣規范要求不同,前者是HJ/T55,后者是HJ664。
3.無組織排放的NMHC測值不能直接掛鉤環境質量現狀,概念不同。很簡單,看標準值就知道,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NMHC無組織排放限值為4.0mg/m3,而環境質量標準一般也采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為2.0mg/m3。
4.涉及揮發性有機物的按照大氣2018導則用TVOC作為環境質量因子進行評價就行,不需要用NM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