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等 貴州修文農商銀行存3宗違法行為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貴州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24號)顯示,貴州修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貴州修文農商銀行”)存在以下3宗違法行為:自有資金借道同業發放貸款、信貸資金被挪用于入股、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貴州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9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貴州修文農商銀行于2018年5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批準,由原“修文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成立,注冊資本4.20億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五)未經批準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六)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關鍵詞: 貴州修文農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