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披露2020年業績 實現營收543.83億元
3月18日晚間,中信證券(600030.SH)披露了2020年業績。2020年,中信證券實現營業收入543.83億元,同比增長26.06%;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49.02億元,同比增長21.86%;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149.00億元,同比增長22.67%;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1018.25億元,同比增長363.34%。
2020年,中信證券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8.43%,比上年同期增加0.67個百分點;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8.43%,比上年同期增加0.72個百分點。
中信證券2020年度利潤分配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即100%為現金分紅),向2020年度現金紅利派發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A股股東和H股股東派發紅利,每10股派發人民幣4.00元(含稅)。以此次董事會召開日公司已發行總股數129.27股為基數,合計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51.71億元(含稅),占2020年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34.70%。
2020年,中信證券經紀業務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143.98億元,同比增長50.69%,毛利率40.68%,比上年增加18.72個百分點;資產管理業務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95.61億元,同比增長29.64%,毛利率49.55%,比上年增加0.11個百分點;證券投資業務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134.06億元,同比增長9.52%,毛利率20.03%,比上年減少32.60個百分點;證券承銷業務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64.87億元,同比增長50.59%,毛利率60.04%,比上年增加12.11個百分點;其他業務實現營業收入人民幣105.30億元,同比增長9.00%,毛利率32.88%,比上年增加4.32個百分點。
境內股權融資方面,2020年,中信證券完成52單現金類定向增發項目,合計發行規模人民幣831.01億元;完成15單資產類定向增發項目,合計發行規模人民幣1084.84億元。
2020年,中信證券完成A股主承銷項目158單,主承銷金額人民幣3135.99億元(含資產類定向增發),同比增長12.08%。其中,IPO主承銷項目39單,主承銷金額人民幣435.85億元;再融資主承銷項目119單,主承銷金額人民幣2700.14億元。
境外股權融資方面,2020年,中信證券完成54單境外股權項目,承銷金額合計52.47億美元。其中,香港市場IPO項目24單,承銷金額30.60億美元;再融資項目9單,承銷金額10.67億美元。同時,公司完成美國、歐洲、澳大利亞和東南亞等海外市場股權融資項目21單,承銷金額11.20億美元。
此外,2020年,中信證券債務融資業務承銷金額合計人民幣12989.44億元,同比增長27.78%,承銷2989只。境外中資美元債券業務方面,公司共完成項目93單,總承銷規模38.19億美元。
2020年,中信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為65.81億元,同比增長247.89%。中信證券稱,主要變動原因為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和融出資金信用減值損失計提增加。
其中,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48.79億元,融出資金減值損失7.11億元,其他債權投資減值損失5.55億元,應收款項和其他應收款3.34億元,其他1.01億元。
2020年,中信證券其他資產減值損失4.95億元。其中,存貨減值損失3.22億元,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損失9196.96萬元,商譽減值損失8148.60萬元。
2020年,中信證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酬合計1.49億元,有15位高管年薪超500萬,其中8高管年薪超900萬。
其中,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委員會委員楊明輝年薪993.54萬元,執行委員會委員馬堯年薪1096.46萬元,執行委員會委員薛繼銳年薪1056.64萬元,執行委員會委員楊冰年薪1016.46萬元,執行委員會委員李春波年薪936.64萬元,執行委員會委員鄒迎光年薪985.87萬元,執行委員會委員李勇進年薪836.06萬元,財務負責人、總司庫李冏年薪876.64萬元,總工程師(首席信息官)宋群力年薪632.78萬元,首席營銷總監張皓年薪955.38萬元,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張國明年薪577.86萬元,高級管理層成員葉新江年薪702.13萬元,高級管理層成員金劍華年薪745.79萬元,高級管理層成員孫毅年薪779.64萬元,高級管理層成員高愈湘1076.64萬元。
2020年,中信證券在職員工19012人,包含母公司在職員工10976人,主要子公司在職員工8036人。全部員工中,博士290人,碩士7019人,本科10663人,大專及以下1040人。
2020年,中信證券應付職工薪酬175.84億元,上年同期為146.08億元。
2020年,中信證券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118.81億元,上年同期為97.55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20年,中信證券員工年度薪酬福利總額為148.56億元,按照在職員工人數計算,人均薪酬福利78.14萬元。
報告期內,中信證券涉及訴訟糾紛13起,其中5起為股票質押訴訟。
第一起為公司與萍鄉英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涉及本金1.29億元。因萍鄉英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萍鄉英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公司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并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萍鄉英順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幣1.29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佛山中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本案。因拍賣股票兩次流拍,佛山中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執行裁定,裁定將23,511,019股質押股票(證券簡稱:歐浦智網,證券代碼:002711)作價抵償公司債務。2019年11月28日,案涉股票已過戶至公司名下。因陳禮豪為萍鄉英順的上述負債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提起訴訟,要求陳禮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8月12日、9月5日、12月23日三次開庭審理。2019年12月24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公司的訴訟請求。2020年6月10日,一審判決生效。后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予以受理,目前正在執行程序中。
第二起為公司與天津鋼管廠、天津鋼管集團就公司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產生的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天津市無縫鋼管廠(以下簡稱“天津鋼管廠”)、保證人天津鋼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鋼管集團”)發生違約,2018年7月20日,公司將天津鋼管廠以及天津鋼管集團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要求天津鋼管廠償還本金、利息、罰息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08億元,天津鋼管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向北京四中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2018年7月4日,法院已受理該案件以及保全申請。2018年12月18日,北京四中院做出一審判決書,支持公司的訴訟請求。2019年1月3日,本案被告已經上訴。2019年5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本案被告的上訴請求。2019年9月,公司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了《關于天津鋼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擔保的天津無縫鋼管廠債權處置方案的訴求函》,隨后申請北京四中院解除對被申請人天津鋼管廠、天津鋼管集團名下已經被保全的財產的保全措施,并與天津鋼管集團、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鋼管制造有限公司等各方簽署了重組協議書(相關案件信息請參見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6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鋼管廠破產清算案,天津鋼管廠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中。
第三起為公司與興化農商行定向資管合同糾紛案。因江蘇興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化農商行”)認為公司、托管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簡稱“招行北分”)存在定向資管合同違約行為,2018年8月10日,其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貿仲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及招行北分向其連帶賠償損失人民幣10,937,622.53元。2019年3月19日,本案在上海貿仲委開庭審理。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貿仲委送達的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興化農商行的所有仲裁請求,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本案勝訴結案。
第四起為公司與聚利匯合同糾紛案。因廈門聚利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聚利匯”)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訴訟,要求聚利匯償還未付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合計人民幣1.01億元,案件已于2019年1月22日獲正式受理,并于2019年10月8日開庭審理。2019年12月26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公司的訴訟請求。2020年2月11日,公司收到聚利匯提出的上訴狀。2020年11月4日,聚利匯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北京高院于2020年11月12日裁定準許撤回,一審判決已生效。
第五起為公司與康得集團保證合同糾紛案。因深圳前海豐實云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實云蘭”)與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時違約,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集團”)也未能及時履行保證責任,代豐實云蘭向公司償還相關債務。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訴訟,要求康得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欠付公司的資金人民幣14.18億元。2019年12月9日,北京高院開庭審理本案。2020年4月30日、5月6日,北京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及補正裁定,支持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0年7月2日,公司已向北京高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北京高院將本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負責執行,案件于2020年8月4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康得集團股東韓于在未實繳本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目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一中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被執行人為債務人豐實云蘭、保證人鐘玉、質押人天明禹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益圣恒通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19年5月27日,本案已獲正式受理。2020年2月、4月北京一中院組織對全部質押股票進行司法拍賣。因股票流拍,2020年5月22日,北京一中院作出執行裁定,將5687.49萬股ST康得股票(股票代碼:002450),作價抵債給公司。2020年6月22日,股票已過戶至公司名下。2020年11月29日,北京一中院組織對質押的康得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股權進行司法拍賣,因股權流拍,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執行裁定書,法院裁定將上述股權抵債給公司。
第六起為公司與何巧女、唐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因何巧女、唐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提出申請簽發執行證書。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依法出具《執行證書》。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當日完成立案。2019年8月27日,公司與何巧女、唐凱達成執行和解。2019年9月26日,公司已收到何巧女支付的第一筆和解款項。后因何巧女、唐凱未履行和解協議項下的全部承諾,公司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2020年7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2020年12月11日,公司與何巧女、唐凱再次達成執行和解。
第七起為公司與陳鑄保證合同糾紛案。因高玉根、查傳和與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未履行購回義務,陳鑄未承擔保證責任,構成違約,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訴訟,要求陳鑄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代高玉根、查傳和償還欠付公司的債務人民幣2億元。本案已于2019年9月25日正式受理,于2019年12月17日、12月30日在北京三中院兩次開庭。2020年3月2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2020年5月8日,陳鑄向法院提出上訴。2020年12月30日,公司與陳鑄、高玉根、查傳和達成和解,收到全部和解款后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北京高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準許撤回起訴,本案結案。
第八起為公司與正源房地產、湖南正源、大連海匯、富彥斌合同糾紛案。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行的人民幣1.3億元面值的“16正源02”債券存在違約風險,公司向北京三中院起訴,要求發行人支付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并要求擔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海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海匯”)、富彥斌承擔保證責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因大連海匯、富彥斌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北京三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三中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移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連中院”)處理。大連中院于2021年1月7日正式受理本案,目前尚未確定開庭時間。
第九起為公司與新華聯控股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因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控股”)未能按約定履行中期票據兌付義務,公司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華聯控股償付債券本金人民幣2億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8月13日兩次開庭。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訴訟請求。
第十起為公司與臨西農商行、恒豐銀行營業信托糾紛案。因營業信托糾紛,2020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河北臨西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西農商行”)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豐銀行”)及公司的訴狀,訴請恒豐銀行及公司連帶賠償投資本金及利息損失、返還管理費等共計2.77億元。2020年6月30日,本案進行線上開庭。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臨西農商行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上訴。2020年12月17日,本案二審開庭審理。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山東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勝訴結案。
第十一起為公司與信業公司、金石澤信委托合同糾紛案。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寄來的信業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業公司”)訴公司及間接子公司金石澤信委托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信業公司要求公司和金石澤信支付項目管理費及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1.40億元。北京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1月15日開庭審理,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第十二起為公司與景華融資融券保證合同糾紛案。2020年,陳珍玲、施寶健、福建開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分別與公司簽署《融資融券合同》,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景華簽署《擔保函》對上述三份《融資融券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后陳珍玲、施寶健、福建開藍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因融資融券交易對公司形成負債未予清償,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委”)提交申請材料,請求景華就上述交易負債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向公司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1.11億元。2021年1月13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目前尚未確定開庭時間。
第十三起為金石投資與云南天宇、云南思高、北京華宇股權合同糾紛案。因云南神州天宇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天宇”)、云南思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思高”)、北京華宇智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華宇”)增資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等違約,金石投資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云南天宇支付股權轉讓款、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人民幣3.76億元,并要求云南思高承擔連帶責任,金石投資對云南天宇質押的股權、北京華宇在相關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權利享有優先受償權。2020年9月2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本案定于2021年2月5日開庭審理,目前北仲委尚未做出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5月27日,中信證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發行股份購買廣州證券100%股權。前述交易之標的資產過戶手續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于2020年1月完成,廣州證券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權。
報告期內,中信證券華南涉及訴訟糾紛7起,其中3起為股票質押訴訟,涉及本金5.86億元;4起為債券交易訴訟,涉及本金10.11億元。
第一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瑞豐集團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糾紛案。因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集團”)與原廣州證券(于2020年1月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開展股票質押業務發生違約,2019年8月5日,原廣州證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并獲得立案,執行標的為本金人民幣3.30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因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2020年1月13日,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中信證券華南的強制執行申請。后中信證券華南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提起復議。2020年4月30日,廣東高院作出執行裁定,撤銷廣州中院的執行裁定,發回廣州中院重新審查執行異議。2021年1月7日,廣州中院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
因擔保人林永飛未及時履行上述股票質押債務的擔保責任,2020年2月25日,中信證券華南向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仲裁”)提交針對林永飛及其配偶翁雅云等的仲裁申請,要求其對瑞豐集團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廣州仲裁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27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廣州仲裁作出的仲裁裁決。2020年12月20日,中信證券華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于2020年12月27日受理。目前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第二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上海華信集團債券交易糾紛案。因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信集團”)債券交易發生違約,2019年4月18日,原廣州證券代表兩個資管計劃分別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上海華信集團,并獲立案受理,起訴標的為本金人民幣3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2019年7月23日,案件開庭審理。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上海華信集團破產,中信證券華南已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內進行債權申報。2020年5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決,對中信證券華南所訴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予以支持。目前,上海華信集團仍處于破產清算程序中。
第三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中信國安債券交易糾紛案。因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國安”)債券交易違約,2019年5月,原廣州證券向北京三中院起訴中信國安,訴訟標的為本金人民幣4.8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2019年5月14日案件正式受理。案件于2019年9月24日、12月11日開庭審理。2020年12月16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判決書,中信證券華南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
第四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開源證券債券逆回購交易糾紛案。因開源證券在開展逆回購交易時未依約支付資金款項。原廣州證券于2019年10月10日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要求開源證券支付人民幣1.31億元回購本金及相應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2019年10月30日案件受理。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開庭審理。2020年11月23日,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決,支持中信證券華南提出的主要仲裁請求。2020年12月7日,中信證券華南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目前正在執行過程中。
第五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安徽盛運環保、西部證券債券交易糾紛案。因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盛運環保”)債券交易違約,該債券的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應對廣州證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9年9月27日,原廣州證券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材料,起訴安徽盛運環保與西部證券,訴訟標的為本金人民幣1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20年4月29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駁回西部證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仍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20年10月26日,本案開庭審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第六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黃文佳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糾紛案。因黃文佳在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時發生違約。2019年8月27日,原廣州證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起訴黃文佳,訴訟標的為本金人民幣1.07億元及利息、違約金等。2019年10月29日,案件正式受理。2020年6月3日、4日,本案完成證據交換和一審開庭。2020年10月27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判決書,法院支持中信證券華南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
第七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灝軒公司、丁孔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糾紛案。因阿拉山口市灝軒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灝軒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發生違約,中信證券華南于2020年7月31日向廣州中院起訴灝軒公司及保證人丁孔賢,起訴標的為本金人民幣1.49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廣州中院于當日受理本案。本案定于2021年3月1日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