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公司2021年一季報披露 全面透視金融類公司
為做好掛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的披露工作,全國股轉公司于近日發布了《關于做好掛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谕顿Y者對各層級掛牌公司的參與程度,全國股轉公司對其季報的披露采取差異化政策:精選層掛牌公司必須按照《通知》的要求披露一季報;鼓勵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披露一季報。
在4月30日前披露完畢
根據《通知》,截至2021年4月30日屬于精選層的掛牌公司,以及掛牌私募機構、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應當按照《掛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的要求編制和披露一季報。
《通知》要求,應當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一季報的披露,一季報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掛牌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為保證掛牌公司公平披露信息,《通知》強調了保密要求:一季報披露前,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知情人負有信息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本次季報的內容。
此外,《通知》對主辦券商督促掛牌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披露一季報提出了具體要求,要求其按照《掛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審查要點表》,對一季報進行事前審查。如第一季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主辦券商收到掛牌公司報送的關于非標準審計意見的相關材料后,應與一季報同時披露。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屬于違反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對有關事項進行糾正。
需回答多個問題
在對財務數據的審查上,《通知》要求主要審查:財務數據所列指標是否計算準確、比較期間是否恰當。“一方面,應該與2020年一季度數據比較;另一方面,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財務成果,即獲得收入成果的期間必須與發生成本費用的期間相一致,對收入成果相對應的成本費用進行合理分攤。”有會計人士表示。
對于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問題,《通知》要求主要審查:是否準確地將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情況進行了列示;追溯調整、會計政策變更的有效起始時間是否準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并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
“任何一家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難免發生對外擔保、對外提供借款、資金占用,以及日常性關聯交易,但事實證明,也往往因為內控機制缺失,導致了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甚至使有的企業資金鏈斷裂,進而破產倒閉。”北京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律師楊泉軍表示。
正由于此,《通知》要求對掛牌公司進行如下審查:對外擔保、對外提供借款事項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并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資金被他人占用的事實;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金額與年初預計是否一致;其他重大關聯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并及時進行了信息披露。
此外,“信息披露不能只揀好的說,否則,等著‘吃官司’!”四川省智見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律師楊川平表示,掛牌公司需要同時披露是否存在訴訟、仲裁事項;是否存在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事項,甚至對于被調查處罰的事項,以及失信情況都要如實披露,不得隱瞞。
全面透視金融類公司
《通知》稱,截至4月30日為掛牌私募機構及其它具有金融屬性的掛牌公司(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除了應當按照《掛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的要求編制和披露一季報外,還應符合《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季度報告的披露要求。
以私募機構為例,在股票發行方面,募資額是否超過了公司發行前凈資產的50%;是否存在前次發行股票所募資金未使用完畢而再次發行股票募資的行為;是否存在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額認購其所發行的股票;募資是否用于投資滬深交易所二級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及相關私募證券類基金(因投資對象上市被動持有的股票除外)。
在基金管理和項目投資方面,需要披露其管理模式、投資項目的遴選標準、投資決策體系及執行、項目退出、清算等情況。在對基金收益情況審查方面;《通知》要求審查包括但不限于報告期內收入來源、收入確認方法、收入和成本(費用)結構,收入、成本(費用)等是否與業務內容相匹配等。
“由于私募機構及其它具有金融屬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掛牌公司,不同于一般性實體企業,其所從事的金融或準金融業務,客觀上存在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風險,因此,監管層對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對其風險的揭露更透明。”西南財大金融學院副院長周銘山認為。 (記者 楊成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