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金融機構“強賣保險” 銀行捆綁銷售誰的鍋?
近年來,雖然監管一再提及禁止金融機構“強賣保險”,但在辦理信用卡、銀行貸款業務時強制搭售保險產品依舊是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重災區”。8月5日,北京商報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上以“強搭售保險”為關鍵詞搜索發現,相關涉及投訴鏈接高達6793條,其中銀行更是投訴的“重災區”,強制搭售保險的案例主要存在于信用卡業務、貸款業務中。
投訴不斷
“每月扣貸款,還會再額外扣除1480元的保險費”“辦理信用卡業務不知道什么時候被搭售了保險”“請求銀行退還無故收取的保險費、且終止貸款合同內的保險后期費用……”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投訴者提到被強制搭售保險的案例主要存在于信用卡業務、貸款業務中,大部分投訴者是在半年至一年后才發現自己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被“強售”了保險,更有甚者部分投訴者在兩年后查詢信用卡賬單時才發現自己被“強售”了保險。
2018年5月7日,投訴者李玲(化名)在一家國有大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兩年后的2020年10月查詢賬單時李玲才發現自己被強行捆綁搭售了一家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大病保險各一份,繳費金額一共超4600元。
遠在河南的投訴者王雷明(化名)也遇到了相同的情況,去年7月他在申請使用一家股份制銀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金融服務時,被該行強制捆綁購買了信用保證保險,每月扣除319元,已扣除了9個月,共2871元。
另一種被“強售”保險的行為還多存在于銀行貸款當中,身處廣東的投訴者錢曉蕾(化名)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直言,自己在2018年時被線下的金融公司忽悠申請了一筆股份制銀行發放的貸款,在放款后才發現被收取了保險費。
北京商報記者根據投訴者提供的信息梳理發現,銀行在金融服務中強制搭售的多為意外保險,還有少部分投訴者被搭售了保證保險、大病保險等險種。部分投訴者認為銀行強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存在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以及故意欺騙隱瞞消費者購買保險的行為,希望監管部門對銀行侵害金融消費者的違規行為予以調查處理并做出處罰。也有投訴者僅希望銀行退回被強制搭售的保險費用。
談及銀行強制搭售保險的行為,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信用貸款中,此前搭售的產品多為意外險,從而賺取返傭,實際上是增加了收費抬升了借款人成本,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往往無法獲得貸款。而如果未告知借款人,則是在金融產品營銷上明顯違規,并且銷售保險也需要相關牌照。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在個人借款中因為個人信用不足,需要通過信用保證保險介入增信,這種情況平臺需要明確告知借款人,并且由借款人進行自由選擇,如果未告知借款人依然屬違規。
口徑不一
從消費者投訴的案例共性來看,未明示、隱藏性是銀行“強售”保險的重點,但值得關注的是,在黑貓投訴平臺的案例周期都較長,大部分投訴者表述的時間節點在2018-2020年左右,現如今,銀行是否會在金融服務中向消費者推薦保險?北京商報記者隨機對部分涉及投訴的銀行及保險公司進行了調查。
一位和某國有大行合作的保險公司人員介紹稱,“產品銷售渠道有很多,這些保險產品消費者需要就可以購買,不需要可以不買,都是自愿的形式”。
另一位和一家股份制銀行做業務對接的保險公司人士李媛(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講述了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模式,她介紹稱,“現在公司還是和銀行有合作,消費者在看到有保險彈窗界面時可以選擇投保,也可以選擇不投保,選擇投??梢蕴岣呱暾埑晒β屎吞嵘M者的信用資質”。
“消費者每個月繳納的保險費用都是由保險公司收取。如果消費者沒有放棄投保,在信用卡逾期之后保險公司就會進行理賠,要是消費者放棄投保,銀行都是要再計收罰息和逾期手續費的。” 李媛說道。
但從合作的銀行客服人員的口中,北京商報記者卻得到了不一樣的答案,與李媛公司合作的股份制銀行客服人員表示,“目前有的客戶在辦理相關業務時的確會有保險的內容,辦理保險對信用卡金融業務提額沒有任何影響,也是根據個人意愿進行辦理”。
上述股份制銀行和保險公司人士均提到了“根據個人意愿辦理”,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北京商報記者聯系到一位涉及上述產品信息的投訴者睿宸(化名)進行了解,他表示,“在當初申請銀行信用卡金融服務時不購買保險就不能進入下一步申請環節,現在已經和銀行、保險公司進行了協商,先將未還欠款8.3萬元一次性還清,銀行會把收取的1400元保險費用退還給我”。睿宸說道。
在資深銀行業分析人士王劍輝看來,銀行搭售保險產品的做法,有不正當利用自身業務優勢來牟利的嫌疑,不過,王劍輝也表示,目前在金融體系監管比較完善的情況下,消費者在選擇金融服務方面有較好的市場環境和保障,可以通過協商、投訴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分析稱,銀行搭售保險的目的有兩種,一種是企圖拓展銀行主營業務以外的收入類型,第二種是逃避自主風控環節,試圖“躺掙”,這與監管一貫強調的增強自身風控能力,不得將核心風控外包的理念有所背離。對于銀行而言,既需要打造自身的核心風控能力,也需要充分重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不得利用自身的專業性及優勢地位誘導消費者,甚至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全方位監管
屢罰屢犯、屢教不改,事實上,早在2019年10月,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明確將“借貸過程中強制消費者辦理保險”作為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的表現形式,并要求銀行嚴格自查自糾,一次性問責到位。
但銀行在場景中捆綁保險的行為依舊難改,2020年至今,銀保監會消保局就銀行在提供融資過程中強制搭售保險產品的行為已經多次公開點名。例如,某銀行要求借款人出具購買由本行代理保險的承諾書,作為貸款發放條件;某銀行與財險公司合作開展的貸款業務未區分消費者信貸風險水平和授信狀況,限定承保機構、強制捆綁搭售保險,嚴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
未來,監管應如何加大此類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蘇筱芮建議稱,應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在該框架下厘清對同類業務活動的認定標準,同類活動需要遵照相同的監管規則,避免監管套利和監管空白;同時將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結合起來,對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實施機構監管的同時,加強對機構業務經營、關聯交易等實施全方位監管。
“很多銀行搭售保險的行為之所以屢禁不止,正是鉆了監管空子。監管部門應進一步甄別銀行額外的保障要求是否合理,是否違規,在基本判斷標準明確后要嚴格執行。對于消費者來說,在辦理相關業務的過程中要對業務的細節有更多的了解,仔細進行甄別。”王劍輝說道。(孟凡霞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