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必須堅守的原則和底線
■胡斌
不久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新發展階段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
根據《綱要》的要求,依法行政應當成為每一位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堅守的原則和底線。
對于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2004年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著明確的規定。首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其次,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這就要求行政人員心中始終要有紅線意識和底線意識,作出行政行為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且不得與法律的明確規定相抵觸。比如,《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可以設定經常性許可,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部分地方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顯然是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構成違法行政。
按照行政法基本原理,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職權即是賦予行政機關的責任,其應當積極依法行使,不得隨意放棄或讓渡這一權力,否則便構成違法。換言之,行政機關對于法定職權原則上只能自己行使不能隨意轉移給其他主體行使。只有得到明確的法律授權,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權才能夠進行轉移。比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處罰權制度,行政處罰權下移制度,可以作為行政權轉移的依據。而且即使有法律授權,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進行職權轉移,不允許行政機關自作主張直接將自己的權力讓渡給其他組織。
當然,現實中,考慮到行政機關在人員力量和專業性方面的局限性,允許行政機關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序將部分行政職權委托給符合法條要求的組織行使,這就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委托制度。行政委托并沒有發生行政職權的轉移,被委托組織仍要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行為,因此相對具有可控性。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