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通報四起典型案例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處罰條款,提高了處罰金額,加大了懲戒力度,對于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近日,江蘇省無錫市通報了4起適用于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的典型案例,敲響了警鐘,對違法違規行為形成震懾。
1.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管理職責案
2021年9月1日,無錫市應急管理綜合執法監督支隊執法人員在對無錫市生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體”執法模式開展檢查,發現該單位的6名員工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焊接作業,噴涂車間和調漆房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除塵器未安裝泄爆裝置,主要負責人未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4條、第97條、第99條,執法人員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處13.42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2.54萬元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安全設備是否安裝使用得當,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性,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將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案
2021年9月1日,無錫市應急管理綜合執法監督支隊執法人員對無錫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1名員工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焊接作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且未組織實施。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7條、第101條及《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第34條規定,執法人員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處6.2萬元罰款。
生產經營活動呈現日益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建立分級管控制度,能夠有效落實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引發事故。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2021年9月3日,江陰市祝塘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執法人員對江陰市金旭化纖原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4條,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整改,處5萬元罰款。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時代的來臨,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起應有的職責,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
4.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案
2021年9月3日,梁溪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奧科電子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現場存在明顯的事故隱患;生產車間現場管理混亂,倉庫堆放雜亂;未采取技術、管理等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2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隱患,處2.1萬元罰款。
事故隱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忌只把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掛在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