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改裝車輛發生事故 登記車主是否擔責
■黃紅建
法官說法
李某美作為案涉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應當預見李某祥駕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但其放任李某祥擅自改裝及違法駕駛該車輛,從而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及給受害人一方所造成的事故損失不能依法獲得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對本案損害的發生顯然存在過錯,應依法對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正文: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李某祥、李某美、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9月14日,李某祥(雙腿殘疾)駕駛小車與郭某國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郭某國經治療于2021年3月25日死亡。經交警認定,李某祥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某國負次要責任。
另查明,李某祥駕駛的小車登記在李某美名下,該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第三險。郭某仁等人向法院訴請李某祥、李某美、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71萬余元。
分歧
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系李某美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判決
本案中,李某祥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登記過戶在李某美名下,李某美系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車主(所有人)。因李某美與李某祥出具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車輛轉讓過戶材料,導致案涉事故車輛登記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與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且李某美系李某祥的胞姐,對李某祥雙腿殘疾并不適合駕駛案涉車輛及擅自加裝殘疾人裝置對案涉車輛進行改裝的事實應當明知,對李某祥沒有取得案涉車輛的相應駕駛資格亦應當知悉。李某美作為案涉車輛的登記所有人,應當預見李某祥駕駛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車輛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但其放任李某祥擅自改裝及違法駕駛該車輛,從而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及給受害人一方所造成的事故損失不能依法獲得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對本案損害的發生顯然存在過錯,應依法對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祥賠償郭某仁等人52萬余元,李某美賠償14萬余元,某保險公司賠償12萬余元。